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对各类投资项目的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建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与项目用地审批等方面相互衔接的机制。同时,为加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竣工验收程序,促进建设项目及时投产运营,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文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香格里拉县建设项目审批和验收流程》,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登记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登记备案制。
项目建设前,项目业主向县发改委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个人或协会不受理项目备案),备案后,企业应依法向规划、国土和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的相关手续。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备案机关主要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即: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产业政策、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办理项目登记备案需提供以下要件:
1、云南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备案申请表(发改委领取);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或者初步设计(具备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机构编制);
3、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4、对于投资较大的项目视情提供用地预审意见,属于国家规定实行行政许可生产、经营管理的项目,提供相关主管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以上要件齐备后,备案机关对项目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方面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审查通过后(300万元以上备案项目提交项目备案办公会),向企业发放《投资项目备案证》(该证有效期两年,过期未建或者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及投资主体等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备案)。
二、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项目严格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一)国内企业项目,业主应先向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等手续(涉及行业准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项目需办理完相关部门的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向县发改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项目经核准后,依据核准文件向规划、国土、林业等部门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林地征占用等相关手续。
办理项目核准需提供以下要件:
1、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一式五份。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报告》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省核准的项目,《报告》由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州核准的项目,《报告》由丙级以上(含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
2、《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2)拟建项目情况;
(3)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4)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6)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7)应当招标的项目附招标事项核准内容;
(8)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企业应按照国家发改委颁发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
3、企业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2)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
(3)国土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4)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应提供以上文件外,还应提供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金证明、平面规划图;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要件齐备后,按照项目核准权限上报核准(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过期未建或者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及投资主体等变更的应重新申请核准)。
(二)企业办理外商投资及与外商合资、合作项目核准需提供以下要件:
1、具有相应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一式5份,总投资5000万美元(含5000万美元)以上至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省核准;总投资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州核准。《报告》应含以下内容:
(1)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方基本情况;
(2)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
(3)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4)环境影响评价;
(5)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
(6)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7)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项目申请人在报送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属于个人出资的还需提供个人身份证明;
(2)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3)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4)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
(5)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6)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7)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出具的确认文件;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要件齐备后,按照项目核准权限上报核准(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两年)。
三、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
凡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实行审批制。
项目单位向发改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规划、国土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涉及行业准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三江并流”世界自然遗产的项目需办理完相关部门的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改委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审批的项目,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省审批的项目,由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报州审批的项目,由丙级以上含丙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需提供以下要件:
1、具有相应资质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规划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意见、国土资源部门的用地预审意见;
3、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家进行评审;
4、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核准(投资额50万元以上项目必须实行招投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以上要件齐备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报上级发改委审批(在初步设计阶段对建设内容和投资有较大变更的,对可研进行重新审批)。
四、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一)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特别是使用政府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和迁建的建设项目,凡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1、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方案、初步设计等批复文件以及下达投资计划的通知等。
2、经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变更设计及土地、环保、规划等批准文件。
3、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标投资文件及其合同。从国外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建设项目,还应出具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技术文件等资料。
4、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三)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1、已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全部建成,达到设计要求并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2、按照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完成各项财务、物资以及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并完成项目工程审计;
3、勘察、设计和施工质量已通过核验,并经质量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4、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按国家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达到国家、省和自治州规定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专项验收规定;
5、建设项目实际用地已经国土管理部门核查;
6、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符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规定;
7、生产性项目的主要工艺设备和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产品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形成生产能力;
8、国外引进技术或成套设备项目,应按合同要求完成调试考核,达到规定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四)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仅有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使用或投产,也可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原设计规模完成的,可从实际情况出发,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对已经建成的工程和设施、设备组织验收。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验收条件后,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五)竣工验收准备。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组织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竣工图编制要求》编制工程竣工图;
2、工程竣工决算报有关部门进行投资评审和审计;
3、按照有关批准的设计文件内容逐项进行系统整理,列出交付使用财产清单,对于需要核销的工程,要办理核销手续;
4、工程质量、设计质量及主要设备质量报有关部门评定;
5、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土地使用及工程档案等按照规定办理确认手续;对确认不符合验收标准的部门,要明确需完善的具体内容和时限,在竣工验收前向各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6、重点编制以下报告:建设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关于工程竣工验收综合报告;设计单位关于工程设计情况的报告;施工单位(总包单位)关于工程施工情况的报告;监理单位关于工程监理情况的报告;试运行(试生产)情况的报告;初验工作组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六)竣工验收程序
1、对规模较大、较复杂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分为初步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规模较小、较简单的项目可适当简化。
2、初步验收工作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生产运行等单位参加。
3、项目法人应及时向当地行业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在初步验收时对工程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评定。初步验收结束后,项目法人须总结、形成初步验收报告,并将工程质量评定结果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初步验收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专项验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要向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及档案管理部门申请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部门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在整个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1)环境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环保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2)消防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消防设施安全可靠,落实各项消防措施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消防验收由相应项目审批的公安消防部门负责。
(3)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三同时”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安全生产、劳动保护验收由相应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4)档案验收。建设单位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项目的技术、经济档案资料进行认真整理归档的基础上,提出验收申请。档案验收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5)竣工决算的审查审计。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决算,经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审查后,送财政和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5、竣工验收。初步验收和专项验收结束,待有关问题得到整改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向竣工验收主管部门(项目审批机关)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县发改委在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并确认符合验收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与有关单位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组织验收或上报申请验收。
(七)竣工验收组织及职责
1、竣工验收根据项目规模大小和复杂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或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主持验收部门视项目情况确定成员单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主持验收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竣工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应由发展改革、建设、审计、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环保、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国土资源、档案、质量监督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
2、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是被验收单位,配合竣工验收工作。
3、竣工验收委员会(验收组)主要职责:
(1)听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竣工验收情况报告;
(2)听取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3)检查工程建设和运行情况,对建设项目管理、设计质量、施工管理、工程监理、工程质量以及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设施等情况全面核查,并作出评价;
(4)审议项目竣工决算,对投资使用效果作出评价;
(5)研究遗留问题处理意见,总结建设经验;
(6)起草、讨论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竣工验收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有:工程概况、工程建设管理、工程完成情况、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试运行(试生产)情况、存在的问题、竣工验收结论等。
(八)竣工验收会议通过的《竣工验收鉴定书》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并抄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本流程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