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
承办部门:办公室 审批对象: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 审批内容: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污染源治理措施是否可行,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审批时限:收到符合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报告表10个工作日、登记表5个工作日内。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53号令)第10、12条。 办理程序:建设单位选址定点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送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街道办事处预审→送县环保局审批(现场勘察、监督整治、发证)。 申请材料:1、环保选址定点意见;2、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简介;3、建设项目立项文件;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
(二)排污费征收
承办部门:环境监察大队 征收对象: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征收项目: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征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 征收标准: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和政策收费 办理程序:缴费者向环境监察大队提供监测报告、污水排放去向证明等相关材料→环境监察大队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数据核算和现场核查→发出缴费通知书→缴费者按照缴费通知书交款→环保局财务上缴国库。 (王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