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地的办理程序:
(一)用地单位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用地单位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书面用地申请。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部门下发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3、用地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旨协议书。
4、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据。
5、有资质的林业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业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业申请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建设工程占用征用林业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在用地单位的委托下,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有林业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进行现场查验,查验人员必须在查验表上签字(主要是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类型、面积、权属、林种、树种等进行查验、核实)。
2、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3、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确保森林植被面积不减少的措施。
4、向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三)审批权限:
1、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2、征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它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
1、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按下列权限审批:
1、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它林地面积20颂以下的,由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4、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符合县级审批2公顷以内临时征占用商品林林地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业主申请(被征占用林地村名小组、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林业站(集体林)、国有林场(国有林))原件。
2、被征占用林地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乡政府、乡镇林业站(集体林)、国有林场(国有林)领导意见盖章原件。
3、业主与被征占用林地方的林木、林地补偿协议(合同)以及2/3村名户主签字手印原件。
4、林业站、林场2人或2人以上有技术资格的人员进行现场查验,并提供《林地现场查验报告》、查验人员签字、手印或私章的原件。
注:《林地现场查验报告》中要如实填写被征占用林地所属林班、小班、并要与林权证林班、小班号相符。
5、被征占用林地林权证复印件。注:集体林
6、业主(法人代表)非金属采矿证(砂石项目)或有色金属(探矿项目)探矿证和其他临时占用林地建设项目文件、证明、营业执照、业主(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所需材料复印件。
7、征占用小中甸镇、格咱乡辖区内林地的项目提供以上材料一式四套,其他乡镇的一式三套,复印件要与原件一致。
8、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抵押金1000.0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