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定依据:
《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令第4号,2004年7月26日);《云南省植物检疫条例》(云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9日)。
(二)申请条件;
1.调运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2.调运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3.产地检疫合格证;
4.经核实不带检疫对象;经检疫检验、除害处理合格的。
(三)申报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申请表》;
2.对林木种苗繁育基地、木材生产加工企业,还应提供当地森检机构签发的《产地检疫记录》、《产地检疫合格证》、《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
3.从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再次调出本县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内应提供原检疫单证;
4.如森检员要求还应提交施检植物样本;
5.组织机构代码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四)办理程序:申报—受理—检疫—情况反馈-领取。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省林业厅、物价局、财政厅云林森防联字(89)147号转林护防字(88)492号。1、森林植物检疫费(调运检疫):①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货值的0.80%;②2、林木种子货值 的0.20%;③木材货值的0.20%;④4、药材 货值的0.50%;⑤果品货值的 0.10%;⑥6、盆景货值的1%;⑦竹类及其产品货值的 0.20%。2、森林植物检疫费(产地检疫):①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货值的00.40%;②林木种子货值 的0.10%;③药材货值的0.30%;④果品货值的 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