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标准为352元),方可申请城镇低保。
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和条件
1.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收入证明:
(1)在职人员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按照县民政局统一规定的格式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
(3)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提供由管理部门出具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标准的证明。
(4)领取各种一次性经济补偿费人员需提交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
(5)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
(6)其它有关收入的证明。如打工出具工资证明。
4.相关证明材料:
(1)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6-55周岁,女16-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提供就业(求职)状况证明。
(2)在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人员,需提供该部门出具的证明,职业介绍情况的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4)家庭夫妻双方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或者外地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的户口证明。
(5)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判决(调解)书。
(6)其它有关证明和材料.
5.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拥有非维持家庭基本生活需要的汽车、摩托车、等高档消费品的;
(2)有购买股票等其它投资行为的;
(3)出资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
(4)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拒绝就业的和一月内两次以上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和活动的;
(5)对于核查过程中遇到的如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定,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乡镇或社区(单位)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6)出资购买商品房、新建房或对住宅进行高档装修的;
(7)因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和有其他违法行为在司法机关处罚期间的。
6. 对低保对象分四类进行救助
在进一步细化和量化家庭困难系数的基础上,《细则》把救助对象分为四类,第一类保障对象(三无对象)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第二类保障对象(特困对象)指因病、因残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家庭和家庭主要成员属于“4050”人员且未就业,生活存在特殊困难,短期内脱困无望的家庭;第三类保障对象(一般对象)指家庭成员具备劳动能力和再就业条件,但因下岗、失业等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家庭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和人员;第四类保障对象(特殊对象)指政府确定的由民政部门负责发放生活费的特殊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