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当事人一方是本县居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规规定,按属地管理原则,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符合《婚姻登记条例》的,可在本县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办理结婚、离婚登记和补办婚姻证件。户籍在本县的居民与港、澳、台居民、华侨及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持户口簿、身份证到迪庆州民政局办理。
2、婚姻登记当事人须向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提交下列材料:(1)身份证;(2)户籍簿;(3)照片(结婚为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色照片,离婚为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4)如果办理结婚登记人员的当事人有离婚的经历,须提供相应的离婚登记手续证明;(5)如果办理离婚登记,还须提交结婚证和离婚协议书;(6)如系因婚姻证件损坏、遗失等原因需补办婚姻证件,须提供其依法取得原婚姻证件登记机关提供的婚姻档案原件复印件。
3、办理婚姻登记人员须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提出办理婚姻登记的声明,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婚姻登记的法律文书,经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审核,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由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颁发婚姻证件。
4、婚姻登记机关(乡镇政府)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婚姻登记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