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实行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县财政转移支付,其他优抚对象按国家抚恤政策执行。
2、组织开展革命烈属、公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定量抚恤金和革命伤残人员发给伤残抚恤金,以及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以及参战人员定期定量补助兑现工作,检查、落实国家优待抚恤政策。
3、按规定发放烈属、公属、病故军人家属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