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范围
1、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
2、城乡无工作无收入的优抚对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军属;在乡复原军人;参战退役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3、红治所病人、孤儿。
4、无监护人或因监护人无力监护,危害社会确需入院治疗的城乡特殊精神病人(以下简称特殊精神病人)。
5、其他救助对象(农村低保边缘户)。
以上五类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医疗救助对象。
(二)救助标准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100%的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和住院封顶线。
2、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给予70%的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封顶线为20000.00元/年/人。
3、非重点优抚对象(不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退伍军人、军属)按60%的给予医疗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封顶线为10000元/年/人。
4、城乡低保对象、红治所病人、特殊精神病人,经新农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后,医疗救助按剩余部分的50%予以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年/人。
5、五保户、敬老院患者及孤儿除新农合补偿外,自付部分在5000元以内的全部由医疗救助金支付(住院部分)。
6、其他救助对象(农村低保边缘户)救助按30%给予救助,不设起付线,住院封顶线为5000元/年/人。(“一站式”暂不执行)。
7、门诊(“一站式”暂不执行)封顶线为:500元/年/人,优抚对象按50%给予救助,其他民政救助对象按40%给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