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 南 省 农 业 厅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公 告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第20号
《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和2013年8月6日云南省农业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 1日起施行。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3年9月13日
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促进先进适用农业机械的推广使用,保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我省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确定、公布《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适合我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申请列入《目录》。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相关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并通过省级以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试验鉴定。
第四条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和我省促进农业机械化的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支持。
第五条《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坚持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原则,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目录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度以省农业厅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七条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包括以下十二类:
(一)耕整地机械;
(二)种植和施肥机械;
(三)田间管理机械;
(四)收获机械;
(五)收获后处理机械;
(六)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七)排灌机械;
(八)畜牧水产养殖机械;
(九)动力机械;
(十)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十一)设施农业设备;
(十二)适合我省推广的其他农业机械。
第八条列入《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产品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以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三章 目录的提出与审定
第九条生产企业每年10月20日前按照自愿原则向省农业厅提出产品列入《目录》的申请。
提出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鉴定报告复印件。
省外生产企业申请将省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鉴定通过的农业机械产品列入《目录》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有关规定在我省推广地区开展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试验,并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证明。
第十条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的农业机械产品,不再列入《目录》。
第十一条省农业厅委托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具体受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并对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初审。
省农业厅在云南农业信息网上公告省农业机械鉴定站的地址(包括网上受理邮箱)、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等情况。
第十二条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各生产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初审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
初审的主要内容:
(一)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二)是否有集中的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方面的投诉;
(三)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三条省农业厅组织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和有关农业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对《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进行综合评审,于每年11月底前形成《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产品的先进性;
(二)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
(三)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
(五)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省农业厅通过云南农业信息网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公示稿进行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省农业厅整理公示结果,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对《目录》或调整建议做必要的修改后,送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四章 目录的公布与调整
第十六条 《目录》由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三年期起始年的第一个月内联合公布。省农业厅在征求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于三年期间每年的第一个月内公布《目录》调整公告。《目录》和调整公告以文本形式公布,并在三个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予以发布。
第十七条《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条《目录》公布后,依企业申请按本办法规定增补产品。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发放单位申请变更后再申请《目录》变更。
第二十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告取消:
(一)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
(二)在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调查中发现企业有生产条件改变、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情形的;
(三)经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报告,有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使用者集中投诉率高等情形的;
(四)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省农业厅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企业及产品情况与《目录》不符的,责令整改,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伪造、假冒《目录》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