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批文
证件有效期: 无 |
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审批。
符合条件的,经审批同意升放的,可以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不同意升放的,不能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活动。 |
设定依据 |
1、国务院、中央军委第371号令《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2、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审批条件 |
1、实施施放气球单位已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
2、施放气球作业人员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
3、符合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 |
申请资料 |
1、施放气球资质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可彩色扫描件)
2、客户施放气球委托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可彩色扫描件)
3、施放气球作业申请表一式三份;(可彩色扫描件)
4、作业人员的《施放气球资格证》(复印件,须持证人签名,加盖施放气球单位公章)(可彩色扫描)。 5、其它有关资料。 |
审批程序 |
1、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2、审批服务办公室报飞行管制部门(广州民航中南空管局运行中心管理科)加意见(初审);
3、根据意见(初审),做出审批决定;
4、窗口发放审批材料。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书面行政许可决定 |
审批收费 |
无 |
审批表格 |
有 《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 |
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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