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及办理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现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程序公示如下:
一、在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接生医疗单位出示的出生证明,并加盖医疗单位及接生人员签章。
(二)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三)婴儿的真实姓名
二、在医疗机构外出生的婴儿(1996年3月1日后出生的),其《出生医学证明》由县妇幼保健院签发。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应出具以下材料:
(一)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员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
(二)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旁证为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或婴儿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
三、《出生医学证明》各联均盖有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方可生效。《出生医学证明》存根由签发单位存档管理,永久保存。
孕产妇保健管理程序
为进一步保障我县孕产妇、婴儿健康,规范我县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根据《云南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此管理程序。
一、全县孕产妇(含流动人口)在怀孕三个月内,须到县妇幼保健院,或所属的乡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二、孕妇在孕期由孕妇持手册到保健站或乡镇卫生院进行产前检查,并对高危孕产妇进行筛查,筛选出的高危孕产妇应实行专案管理,医疗保健机构负责做好治疗追综、随访等工作,并逐级上报。整个孕期,产前检查不少于5次。
三、临产时孕妇持手册到所属医院住院分娩。接产人员负责填写产时记录。
四、产妇出院后,将手册交保健站,进行产后访视,农村由乡村医生进行访视并记录。
五、产后42天,产妇及婴儿到县保健站进行检查,农村可到乡级卫生院检查并结案。
儿童保健管理程序
为了提高我县儿童的健康水平,规范全县的儿童保健工作,特制定此管理程序。
一、宝宝出生后,父母应持《孕产妇保健手册》到县妇幼保健院或所属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立《儿童保健手册》。
二、按《云南省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要求,城市儿童6个月内每个月体检1次,6个月—1岁2个月体检1次,1—3岁每半年体检1次,3岁以后每年体检1次;农村儿童1岁以内体检4次(每3个月1次),1—2岁每半年体检1次,3岁以后每年体检1次。
三、对前来体检的儿童,应做好喂养、营养、疾病的预防等指导工作,并认真填写体检记录。
四、对筛查出的高危儿童应进行专案管理,并负责治疗、追综随访等工作,待高危解除后及时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