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路政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1、确需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
2、符合公路规划、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
3、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4、与公路搭接路段的一百米以内的路面必须采取硬化措施;
5、有可行的设计图纸;
6、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
7、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增设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增设单位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地点<公路名称、起止桩号>、增设的时间、期限);
3、有关批准文件;
4、有可行的施工现场管理方案文本;
5、有可行的配套措施文本(含公告方案、路面提示标志、期限等)。
其他事项:属经营性收费公路用地范围内的,还需提交与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