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公路法》第四十八条
许可主体:各级法定的路政管理机构
许可条件:
1、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确需行驶公路(不含高速公路);
2、短距离行驶;
3、有有效防护措施;
4、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提交材料目录:
1、车主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由代理人申请的,提供车主授权委托书);
2、申请书(主要理由、行驶线路、距离);
3、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4、防护措施方案;
5、对公路造成损坏的,还应当提交公路路产损失补偿方案。
6、涉及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有对公路路产损失恢复或者补偿方案。
其他事项: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线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