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园区管理工作,规范各项工作程序,维护园区公共秩序,营造园区良好环境,把园区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园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凡在园区内的企业均应遵循本制度,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二、进入园区的企业投资项目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符合工业园区产业规划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和投资投向政策;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项目的投入强度为每亩100万元以上。
三、企业申请入园程序: (一)入园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相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领取并填报《企业入园申请表》一式贰份(企业名称、法人姓名、企业生产内容、投资建设规模、占地面积、投资概算、建设周期和年限)。(二)项目并联并审:管委会负责组织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的相关专家按州、县产业配置,及时进行项目入园论证、企业资信审查。预审通过后,由管委会下发《入园通知书》。(三)手续办理:向管委会提交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银行资信证明、项目环境初步评审意见、规划意见、安监意见、食药监局意见、技术监督局意见、项目立项报告或备案文件。
四、入园建设企业项目正式施工前,应及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项、《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提供厂区规划总平面图和效果图;园区内企业出入口设置,应服从园区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设置;企业建筑工程建设由企业自主选择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报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审定并经园区管委会审批后方可实施;施工中要主动接受质检、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查,确保施工安全;企业厂区建筑物、构筑物、所建围墙要符合主干道、次干道、支道等道路规划红线要求,并实施绿化、硬化,符合消防等相关规定,服从园区总体规划。管委会协助办理上述相关事项,入园企业在相关手续齐全的情况下应抓紧施工。
五、手续正在办理中的企业,可先行施工建设,后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开工建设或不开工生产的企业,管委会有权督促其前期工作和工程进度,无正当理由超期闲置的,将视其情况收回已办理的各种手续,并收回土地使用权,退还土地款,征用土地时的相关费用不予退还。
六、项目竣工后,企业要及时向管委会申请验收,管委会负责组织财政局、工信局、发改局、住建局、监察局、审计局、消防、安监局、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进行验收,逐步申报兑现相关优惠政策。
七、各在建企业要按月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报送地点为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实物进度等内容。
八、投资者要按申报项目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改变项目性质、不得将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不得超越征地界限占用土地。
九、园区企业对县安监局、环保局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园区企业或者个人对园区内存在环保和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均有权向管委会和区安监局报告或者举报。园区内企业在项目建设中,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企业必须依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公害。企业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保设施,因功能丧失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或闲置,否则一经发现将处以罚款及停产处理。对违反环保规定的企业,管委会将协同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十、园区企业在安保和环境卫生方面要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园区企业在发生或发现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向管委会和安监局报告。做好防火防盗、园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园区容貌,园区企业垃圾、粪便等生活废弃物的收集、清运、处置、综合利用要统筹安排好,属企业自身责任区的要适时清洗确保整洁、卫生,树立良好的企业外部形象。园区内主要道路周边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园区内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计科学,并加强管理,定期维修、清理,确保完好、整洁,受到损坏、影响园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拆除,大型广告的设置必须经管委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十一、园区内所有企业要守法经营,按章纳税;坚持安全、文明生产;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