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水土法规;
2.保护水资源、水域、水利工程、水土保持生态环境、防汛抗旱和水文监测等有关设施;
3.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水事秩序;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水法规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其他行政措施;
4.配合和协助公安和司法部门查处水事治安和刑事案件;
5.按市人民政府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和征收行政事业性规费等有关事宜;
6.负责对全市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规范完善全市水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水资源论证提出审查意见;
7.强化全市水资源摸底调查工作,建立健全水资源数据库,为水资源利用提供详实的科学数据;
8.负责起草拟定职责内的相关文件,按时完成局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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