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征收问题
部分州市局反映第一批营改增中按旅游业未改征增值税的景区内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应按旅游业还是按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
答: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混合销售,以文化体育服务(提供浏览场所)征收增值税。不属于景区统一运营管理的,按照交通运输业征收增值税,索道运输、旅游观光车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运送旅客的,纳税人可选择简易计税。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税收优惠问题
农村信用社营改增之前按3%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延续优惠。
答:根据《财税〔2011〕101号》文件规定: 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
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但目前已不存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试点实施之日起,暂按适用税率征税。
三、财政收据能否继续使用问题
医院与医保中心以及财政局一直以财政收据来计算相关收入,营改增后能否继续使用。
答:营改增后可以继续使用。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且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财政票据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总分支机构之间发票领用问题
总局23号公告里说采取汇总缴纳的金融机构,省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发票。以及省局下发的一般纳税人指导意见里说可根据企业意愿同意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州市级机构统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是否可以理解为县区级纳税人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领取的发票,也可以在县区级税务机关领取发票,自行开具?
答:企业选择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增值税发票的,只能由州市级机构领取,县区级机构使用州市级机构识别号开具。
五、金融机构汇总缴纳问题
以“预征-结算”方式申报缴纳税款的金融企业,选择以州市级机构预缴,省级机构汇总纳税,县区级分支机构是否需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答:如果县区级机构存在物资采购且需以其纳税人识别号取得抵扣凭证的,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发行税控设备,这样才能通过认证,并将认证结果以进项传递单的方式传递到总机构。由于县级机构不需要申报缴纳税款,税种认定时注意将纳税期限选择为“次”。
六、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预缴税款问题
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如何申报缴纳税款?
1.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转让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和缴纳税款。
七、一般纳税人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问题
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建筑劳务,既有清包工方式,又有甲供材工程方式,还有老工程项目。纳税人是否可以只选择其中一个项目实行简易计税办法,其余项目实行一般计税?还是一旦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所以项目都只能选择简易办法计税?
答:简易计税办法是按项目,不是按户籍,同一个纳税人可以有多个项目的简易计税,同时并存一般计税。
八、原已使用税控专用设备的国地税共管户,营改增后是否需要变更发行?
答: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一般纳税人需要开具不同税率增值税发票的,要督促税控系统服务单位对纳税人开票软件客户端进行升级。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不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暂不进行开票软件升级。但是,营改增后国地税共管户中需要开具5%征收率增值税发票的,需要对原税控设备进行变更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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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总局和财政部正研究的一些问题
对于一些行业的税负可能增加的问题,总局正在积极研究,并与财政部抓紧沟通,有成熟解决方案的,将随时发文明确。比如劳务派遣差额征税问题、同业拆借口径变小问题、跨境港口码头服务免税问题、原农村金融机构低税率政策延续问题、过路过桥费发票抵扣问题等等。其中,劳务派遣公司人员工资扣除问题、交通运输企业过路过桥费抵扣问题,目前已有了政策预案,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将尽快明确。
对于类似问题,各地要密切关注,深入了解情况,如果还有其他企业反映税负可能上升的问题,各地要密切跟踪,并及时向省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