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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0-18 15:57:18   来源:市政府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和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基本方略,加强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省对下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15〕7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各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

第四条  坚持资金使用精准,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对象及脱贫措施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确保资金精准使用。

第二章  资金支出范围与下达

第五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要求,结合当地扶贫开发工作实际情况,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因户施策、因地制宜确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原则上从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原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用于上述社会事业事项(“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的不再继续支出。

按照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有关文件要求,根据脱贫攻坚需求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市级。强化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管理责任,要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引导作用,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相关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八条  创新资金使用机制。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按照带动规模和成效,对吸纳贫困人口创业和就业的单位(包括行政、企事业单位),通过推行以奖代补方式进行补贴,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九条  财政将上级下达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时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扶贫办对接联文下达项目计划后,实行乡镇级及项目实施单位报账制(2016年及以前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原程序报账,2017年起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乡级财政报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拨付及执行进度纳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内容。

第十条  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财政部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三章  资金拨付程序及有效凭证

第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市扶贫办在按要求下达财政扶贫资金计划后,市整合专户按相关要求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将资金拨付到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乡镇或项目实施单位尽快实施项目,并对资金结转结余情况每月月底向市财政局及市扶贫办报送。延误工程进度的,一切责任由项目主管部门及乡(镇)专管负责人承担。

第十三条  所申报批准立项的计划和补助资金下达后,要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按计划尽快实施。由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香格里拉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按项目计划、工程进度及时向乡(镇)级财政报账提款,以保证项目工程的顺利实施。

第十四条 为严格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保证扶贫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原始支出报销凭证(单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项目实施单位在向乡镇财政报账时,必须连同支出发票一并报送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单和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单。(大工程)支出发票要与申报批准实施的项目相吻合,项目的单位造价要符合实际。

第十五条  工程验收单和决算单要有项目实施单位(或被委托单位)第一责任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4—5人签章认可,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支出单据无论是原始正规发票(税务发票)或无法出具正规发票而不得不出具的其他单据均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章,方可作为合法的原始报销凭证。

第十七条  直接兑付到农户的扶贫资金补助花名册,一律要编页造册。除农户签章外,在最后一页要有经办人、负责人、证明人三人签章认可补助总计数,财政部门才予以报账。

第十八条  支出单据不得随意涂改,一经涂改均视为无效单据,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第十九条  待整个项目实施完成,由扶贫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州市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通过验收合格的项目,参加验收的部门在项目工程验收单上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各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按项目实施计划,保证在工程竣工时及时组织做好报账核销(支出进度)工作,确保当年结转结余率(结转结余资金占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总数)必须控制在10%以内。超过10%的结转结余资金,将调减当年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分配数。

第四章  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相关的各部门根据以下职责分工履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职责。

(一)市财政局将上级到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指标下达到各相关主管部门,各相关主管部门(市扶贫办、市民宗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林业局)分别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各支出方向资金的分配方案。

(二)财政部门负责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各乡(镇)财政所负责对所有财政扶贫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各部门每一笔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负有审核报账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三)市扶贫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当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所申报批准立项的项目计划,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动的要逐级按原渠道申报项目更改计划,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再进行实施,擅自调整扶贫项目实施计划和违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不予报账)。

第二十三条  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推进政务公开,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公告公示纳入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实施乡镇、行政村和其他项目实施单位应在实施地点和项目受益范围内,对资金规模、来源、用途及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公告,重点做好资金项目到村到户扶持情况的公告公示。

第二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并作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五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林业等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民宗和林业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列》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5日印发的《香格里拉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香政发〔2014〕8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扶贫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王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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