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格里拉民政工作
简 报
(第100期)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办公室编 2017年12月20日
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
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迪政办发〔2017〕143号)精神,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我局于12月20日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学习了迪庆州贯彻落实《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政策解读。
一、资助参保
(一)根据《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的有关规定,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00%参加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
二、开展住院救助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补助到90%,县级政府可通过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实现。
三、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一)对罹患儿童白血病(含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和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含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法式四联征以及合并两种或以上的复杂性先心病)、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重性精神病、耐多药肺结核等9类15种大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0-1万元,按40%的比例给予救助。
2、政策范围内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1-3万元(含1万元),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3、在3-5万元(含3万元),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4、在5-10万元(含5万元),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5、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6、年度内累计超过1.5万元(含1.5万元),按50%给予救助。
7、每人每年由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
为加强云南省健康扶贫30条措施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更好衔接,我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按本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迪庆州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暂不执行。
四、“一站式”即时结算工作
(一)建立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通过统一窗口、统一信息平台实现”一站式”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信息系统计算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等政策措施报销补偿金额后,对各类报销补偿资金统一进行垫付。
五、实行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经费整合使用
县级政府可整合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经费,实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报销到90%。省财政厅在省民政厅部门预算中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医疗救助经费,省财政厅在省人社厅部门预算中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人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兜底保障经费。
香格里拉市民政局办公室 2017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