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
设定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时“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
申请条件:1、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工商预核准通知;2、取得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3、取得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5、投资主管部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制件);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三)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表;
2、试生产(使用)方案;
3、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试生产(使用)方案以及是否具备试生产(使用)条件的意见;
4、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审查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