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香格里拉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针对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正式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并督促纠正的一种监督措施。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对领导干部的约谈,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工作约谈。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履行“一岗双责”以及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方面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可以对其进行工作约谈。
(二)信访约谈。在信访举报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采取谈话的方式予以调查核实或者进行警示提醒的,可以对其进行信访约谈。
(三)廉政约谈。在监督检查、巡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违反作风建设、廉洁自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立案查处的,可以对其进行廉政约谈。在问题线索调查和案件检查过程中的有关约谈或者谈话,依据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约谈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施。约谈须履行审批手续。约谈人一般为纪检监察机关的分管领导或者相关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
(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
(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七条 约谈应当在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场所进行。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设立专门场所作为约谈室。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要求做好约谈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约谈人向约谈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核实了解的问题;
(二)约谈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对约谈对象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告知其分管领导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
第十条 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应当制作约谈记录,经约谈对象签字确认后,一式三份,由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约谈事宜的内设机构留存,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应当就约谈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于15个工作日内报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谈对象有需要进行整改的问题,应当将整改情况在上报的书面材料中予以说明。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对其实施约谈的纪检监察机关的要求就约谈情况在本单位党组织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报告。采取约谈方式对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发现所涉问题属实,需要予以立案调查的,按照案件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发现所涉问题不实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了结,并通知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约谈对象基本情况及约谈事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相关组织(人社)部门。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约谈对象存在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
(一)对于进行工作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存在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敷衍应付等情形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予以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二)对于进行信访约谈和廉政约谈的约谈对象,发现其确实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予以诫勉谈话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约谈人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在约谈前做好谈话准备,并根据反映或者发现的问题列出谈话提纲;
(二)对约谈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借机包庇和袒护约谈对象或者为约谈对象通风报信;
(三)遵守相关程序规定,不得利用约谈谋取个人利益或者对约谈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四)约谈人与约谈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约谈对象应当遵守以下纪律要求:
(一)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接受约谈,不得借故推诿、拖延;
(二)如实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共香格里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香格里拉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