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确保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推动全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的工作问责。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问责对象在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中,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依照本办法对其进行的责任追究。
第三条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错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对象和情形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问责对象包括:
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市直与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的工作有关的行政机关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市直与实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的工作有关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领导及有关直接责任人;
需要问责的其他对象。
第五条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没有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不落实的;
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不部署,不制定和落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的;
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按时完成“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责任目标的;
对上级政府或部门安排的整治工作,行动迟缓、推诿扯皮、工作不力,不能及时、有效处理有关问题的;
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交办的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力和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对督查事项下达督查整改通知书后不整改、不落实的。
没有建立“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长效管理机制的;
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六条市直与“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有关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对“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督办、交办及函告办理的事项重视不够,整改、落实不力的;
其他依职责应当作为而不作为、消极作为或不当作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第三章 问责方式和程序
第七条问责方式包括:
责令改正;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责令通过县级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通报批评;
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
免职或责令辞职;
解聘或辞退;
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八条问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市“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整治办)等部门参加。
第九条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整治办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有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问责情形的,应提出问责建议,经“环境综合整治、建设美丽香格里拉”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批示同意后移送市纪委、市监察局依纪依规处理。
第十条需要由市委决定问责的,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后,提请市委常委会决定;需要由市政府决定问责的,经市监察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被问责对象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香格里拉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