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全市行政监察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职责、职权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市党委和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及上级政府、市政府政策和决策部署的情况。
负责调查处理各乡、镇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各乡、镇和市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